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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时了解商品房的时候,我们都会发现有商品房预售这一个名词,那你们知道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吗?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有什么吗?一起来了解一下。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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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社的预售条件是,预售者已经交付所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书的预售者持有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预售所得金必须用于相关工程建设的预售者签订的预售合同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目的:在我国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开发房商与预购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预购房屋的购房者就享有了房屋购买的债权,但实际上房屋仍由开发商占有。开发商虽然负有在约定的时间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但当房屋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开发商很有可能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即出现一房多卖的情况。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保证商品房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7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签订后,预购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预售方未经预购方同意,又就同一预售商品房与他人签订预售合同的,应认定后一预售合同无效;如后一合同的预购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认定后一合同有效,但预售方给前一合同的预购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此不难发现,虽有法律对于开放商违约时给与了购房者经济上的救济,但开发商的处分行为并未得到充分控制,购房者的交易目的并没有实现。商品房登记预告的出现弥补了预售备案制度的不足。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预售人将未竣工但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转移给预购人所有,而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房屋产权的书面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诺成性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前提,只要预售人和承购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书面协议,则具有法律效力,产生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有偿的双务合同,指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互相对应的,预售人的义务就是承购人的权利,一方履行的义务以他方应履行的义务为条件。承购人一方履行交付一定数额价款的义务,而应按约定接受竣工房屋并取得所有权;预售人一方享有收受价款的权利,也应按约定将竣工房屋转移给承购人,进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而丧失其所有权。显然,这种互负债务的,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应当同时履行,承购方在预售方履行之前有权行使抗辩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者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时候,有权提出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对预售方而言,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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