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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仲裁流程:第一步提起仲裁申请。申请人应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交仲裁申请书,一式五份;简易程序中申请人应提交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人应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天内(简易程序为20天)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答辩书和有关文件一式五份(简易程序为一式三份)。第二步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步审理。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处理劳动仲裁的程序: 一、当事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3、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五天将开庭时间和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45日内结案,延期不得超过15日。
(一)仲裁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将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递交仲裁委员会。副本件数依仲裁规则的规定提交。 (二)仲裁的受理 1、仲裁委员会必须在收到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立即进行处理,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对受理条件有缺陷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补正。如果当事人能够补正并在指定期间进行了补正,也应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当事人根本无法补正或逾期不补正的,则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对等享有根据仲裁员名册指定仲裁员及仲裁规则所赋予的其他权利,也负有相应的义务。所以,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规则送达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同时,应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答辩就是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以及所列举的事实、理由作出辩驳,以便通过仲裁审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辩书的内容,可以是实体方面的,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被申请人对自己在答辩书中提出的主张负举证责任,应提供证据和证据来源,以证明自己主张的正确。被申请人书写答辩书,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并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答辩是被申请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被申请人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间内答辩,也可以不答辩。 4、申请财产保全。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该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5、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该在这个阶段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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