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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30%时,业主应当主动按照现行交存标准及时续交。维修资金续筹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
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中列支。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破产或改制前应将自管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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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应遵循下列程序:(一)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维修资金使用计划5日后,方可向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向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的主体: 1.实施物业管理并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 2.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 3.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区域居民委员会或相关房屋管理单位提出。 4.特殊情况下可由相关业主提出。(二)现场勘查资金管理机构和房屋安全鉴定资质机构接到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进行现场勘查、核实,做出答复意见。(三)符合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申请使用单位或相关业主应提供下列资料:1.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2.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清册;3.维修工程预算书;4.由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维修预算审核意见书及安全鉴定报告书; 5.其他相关材料。(四)表决维修资金使用费用分摊费用方案须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签字同意通过。(五)公示业主表决的维修资金使用分摊费用方案应在小区公示栏内向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六)组织实施公示结束后,资金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使用单位或相关业主回复公示结果。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使用单位或相关业主应在接到回复后2日内组织实施。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实施的,应向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书面说明情况。(七)申请划拨资金工程竣工后,申请使用单位或相关业主、辖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及时组织对修缮、改建的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持下列资料向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划拨资金:1.维修项目竣工验收结算报告;2.工程决算书;3.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发票;4.其他相关材料。(八)划拨资金资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使用单位或相关业主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划转资金。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日常维护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主交存的物业服务费中支出;(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三)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相关管道、管线和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换费用,由相关单位依法承担;(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包括单幢房屋可上人屋面仅为一户使用,且因使用人擅贴地砖或装修、搭建引起的渗漏),或依据购房合同约定由业主单独使用的,其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责任人或受益业主承担;(五)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承担;(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使用维修资金的其它事项。
商品房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楼盘表及物业相关详细资料清单向资金管理机构足额交存维修资金。房屋销售后,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转由购房人承担。本办法实施前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或留用的商品房,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足额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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