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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原文

2022-09-18
商品房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楼盘表及物业相关详细资料清单向资金管理机构足额交存维修资金。房屋销售后,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转由购房人承担。本办法实施前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或留用的商品房,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足额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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