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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债务人,债权是否能够完全安心?

2024-12-12
债务人使用了抵押担保方式,债权并不能保证万无一失。如果抵押物被先行查封,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将受到实质性的影响,导致抵押权人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处置权,增加处置时间和成本,最终影响到抵押权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因此,如果抵押权人遇到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好的法律建议。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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