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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生效,但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对要约人不再具有拘束力的: 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 3承诺期限届满,受...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在生活和工作中,大家经常会因为一个合作或是一笔买卖而订立合同。且合同的订立通常是由一方先向另一方发出希望订立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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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的生效时间: 在要约的生效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应注意的是: (1)到达是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达单位的传达室等,并要求受要约人拆开信件并了解内容。 (2)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在多长时间内持续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要约中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间的,则在该期间内有效;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有效期间的,则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口头要约对方没有即时作出承诺的,要约便失效;书面要约的有效期间为合理期间。
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受要约人对更要约内容的效力: 1、实质性变更导致原要约失效,产生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但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变更要约内容的除外; 3、其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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