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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被告住所地(通常指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向不愿离婚的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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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并不是本人提出离婚的这种想法以后就不能索要赔偿了,也并非谁提出来离婚谁就要对另一方进行赔偿,很多人都并没有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清晰的认识。另外,在被告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可原告本人并没有在诉讼请求当中提出要求对方进行赔偿的,法院不会无缘无故的作出任何的判决。
1、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2、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 3、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 4、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5、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6、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7、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8、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9、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另外,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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