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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执法协调机制,负责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综合执法协调工作。...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纠正不当执法行为,保证和监督综合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综合执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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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部门在规定的区域内,依法集中行使下列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一)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二)依照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三)依照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水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四)依照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依照渔政和林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渔政和林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七)依照建筑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建筑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八)依照房地产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房地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九)依照人防(民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人防(民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十)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可以由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除前款规定外,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行使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以继续行使。
建设、环保、工商、国土资源、农经、水利、公安、安监、人防和发改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和协调指导等职责,积极协助综合执法部门开展综合执法工作。监察、机构编制、政府法制、财政等部门应当对全市综合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存在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涉及综合执法活动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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