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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纠正不当执法行为,保证和监督综合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综合执法部...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综合执法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告知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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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调查取证时,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市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综合执法工作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综合协调、监督考评。县(市、区)综合执法部门和市综合执法部门派驻市辖功能区的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执法工作,接受市综合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考评。县级综合执法部门派驻镇、街道的机构,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执法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综合执法派驻机构的人员保障和执法保障。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派驻分支机构,负责该特定区域内的综合执法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综合执法),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的综合执法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政府的决定,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权有关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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