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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驾驶危险品车辆的新规定

2021-12-22
驾驶危险品车辆的新规定:根据《道路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1、5辆以上自有专用车辆(拖车除外);运输剧毒化学品和爆炸物的,自有专用车辆(拖车除外)10辆以上.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通信工具.专用车辆应安装具有驾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车辆、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罐体装载后的总质量应当与专用车辆批准的装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物和强腐蚀性危险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外,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不得超过10吨.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适用于危险货物的运输。(二)停车场符合下列要求:1、停车场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和规模的停车场,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和罐式车辆的,停车场面积不得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辆.如果数量超过5倍,超过20辆,每辆车的停车场面积不得低于车辆的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品的,专用车辆不少于10辆(含),停车场面积不得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辆.5倍;如果数量超过10辆,每辆车的停车场面积不得低于正投影面积.停车场应当关闭并设置明显的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威胁公共安全。(3)员工和安全管理人员符合下列要求:1、特种车辆的司机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护送人员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护送人员应当通过考试,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物运输类别的资格证书。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制度.员工、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7、应急救援预案制度.8、安全生产操作规程.9、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处理制度。

相关法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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