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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应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安排工作条件并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相应的评判标准认为劳动者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三)项、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因为严重失职,造成质量问题,致使用人单位遭受财产遭受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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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判三缓四当时单位没给开除,当事人一直在单位上班,就一直属于单位员工。2016年1月到法定退休年龄,纪委说要纠错,于是单位要给开除,从2016年执行是不对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是必须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之前没有开除,现在是不能开除的,而且2016年到现在也已经过了劳动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及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于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合同中有个条款是,公司有权调整工作岗位,员工能反映本人意愿,但需公司同意,不然必须遵守公司变更岗位。此类约定属霸王条款,当初为什么不附加条件:在工种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调整?否则,那样的条款对你来说有什么意义呢?尽管可能你委屈、无奈,但已约定就得履行呀。况且,你已经做了几个月视同默认了。又想反悔,于法于理都不充分;(2)用工手册是否规定:不服从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可以开除情形?用工手册是否经过相应程序被合法了?如果肯定回答,那开除你属合法的,你的赔偿无从谈起。否定的,涉嫌构成违法解除,可主张双倍赔偿;(3)如果开除成立,你什么也得不到。否则单位不续签合同,可要求一个月的经济赔偿;(4)公司在哪里注册就去那里申请仲裁。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能服从工作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的额外工资;用人单位随意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不服从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雇劳动者,否则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按照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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