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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申诉的立案 刑事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暂行规定》的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
具体取决于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适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上诉程序,但下列情形除外:(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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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在审判时会遵循重调查研究原则。《刑事诉讼犯》要求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关于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工作,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办案质量,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开审查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根据办案工作需要,采取公开听证以及其他公开形式,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正; (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维护国家法制权威; (四)方便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包括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 同一案件可以采用一种公开形式,也可以多种公开形式并用。 第五条对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等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适用公开审查程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申诉人不愿意进行公开审查的;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 (四)具有其他不适合进行公开审查情形的。 第六条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但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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