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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视情况而定。对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等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适用公开审查程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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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同级同地”的主要管辖方式产生了“刑事申诉自错自纠”的运行模式。基于此,作为法律监督职能的最后一道关口,刑事申诉制度的功能被进一步弱化。虽然检察机关刑事申诉监督作用毋庸置疑,但是启动再审的决定一般都是由法院作出,因此启动再审往往就意味着改判,这实际上也消除了启动再审程序的独立性。要想改变目前这种“自错自审自纠”的做法,可以将待查案件交由上一级司法机关或异地司法机关审理,即建立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的建立不但存在着相应的法理基础,而且能够充分解决现实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其司法理念源于控制犯罪与人权保障的统一,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冲破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的观念“樊篱”。
在检查权中,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权是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方式的改革与完善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完善起到重要作用。目前,职务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检查机关审查决定逮捕权力是不是保留尚有待考量。本文认为,我们可以加强对审查逮捕权力使用的监督力度,赋予执行者充分的权力,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司法救济等等,以此对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方式进行改革和完善。
法院审查刑事申诉是否开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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