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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坍塌外,其他的原因:如他人故意毁坏,他人施工损毁等是否也包括!另外,你不负责重修的话,其他两人重修的时间最好确定,比如在坍塌后的10日内修复完成等内容比较好。还有就是对坍塌的修复是在什么状况下,也就是达到了什么程度才修复,是全部坍塌还是部分坍塌。如果不修复是否还要对你承担违约责任?最好也约定一下。
可以找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他们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筑单位项目负责人、调查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部门项目负责人以下方式追究责任:(一)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务员的,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通知其违法行为,建议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二)构成犯罪的,转移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处罚金额在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四)向社会公布。二、对调查机构项目负责人,设计机构项目负责人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一)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筑师,调查设计注册工程师,命令停止执行1年的重大质量事故,取消执照,5年内不注册的情况特别恶劣,终身不注册(二)构成犯罪的,转移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处罚金额在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四)向社会公布。三、施工公司项目经理以下方式追究责任:(一)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员工,命令停止工作一年的重大质量事故,取消工作资格证书,5年内不注册的情况特别恶劣,终身不注册(二)构成犯罪的,转移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处罚金额在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四)向社会公开。四、监理部门总监理工程师以下方式责任追究:(一)命令停止监理工程师工作一年的重大质量事故,取消执照,五年内不注册的情况特别恶劣,终身不注册(二)构成犯罪的,转移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处罚金额在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四)向社会公布。五、退休或退休的追究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公司后,发现原公司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规定,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依照本方法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项目负责人退休的,在工作中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规定,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依照本方法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不得返聘相关技术工作。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按照其负责依法应给予降职、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1、如果房屋本身是危房,且是在洪水等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导致的房屋倒塌,通常国家是会有补偿的,但是具体的补偿或者援建方式每个城市都不同。 2、如果是由于开发商建造的房屋不符合要求,导致的房屋倒塌,国家是不会给予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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