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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根据坍塌的具体原因来定因质量问题倒塌:(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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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根据坍塌的具体原因来定因质量问题倒塌:(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承担连带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人既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还可要求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的,除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外,可能还存在其他责任人。例如,如果设计人的设计存在缺陷,造成建筑物倒塌,根据和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对建筑物的倒塌负责。其他责任人主要包括: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外的责任人。因第三人原因倒塌: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如果建筑物等设施已经超过合理的使用年限,所有人不采取必要的加固、维修等安全措施,导致建筑物等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求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业主或者其他房屋使用者在装修房屋的过程中,擅自拆改房屋的承重墙导致房屋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该业主或者其他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第一种起诉的,可将建设施工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单独起诉乙方;以第二种情形起诉的,只能起诉其他责任人。《》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要根据坍塌的具体原因来定因质量问题倒塌:(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承担连带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人既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还可要求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的,除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外,可能还存在其他责任人。例如,如果设计人的设计存在缺陷,造成建筑物倒塌,根据和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对建筑物的倒塌负责。其他责任人主要包括: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外的责任人。因第三人原因倒塌: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如果建筑物等设施已经超过合理的使用年限,所有人不采取必要的加固、维修等安全措施,导致建筑物等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求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业主或者其他房屋使用者在装修房屋的过程中,擅自拆改房屋的承重墙导致房屋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该业主或者其他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第一种起诉的,可将建设施工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单独起诉乙方;以第二种情形起诉的,只能起诉其他责任人。《》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可以找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他们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筑单位项目负责人、调查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部门项目负责人以下方式追究责任:(一)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务员的,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通知其违法行为,建议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二)构成犯罪的,转移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处罚金额在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四)向社会公布。二、对调查机构项目负责人,设计机构项目负责人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一)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筑师,调查设计注册工程师,命令停止执行1年的重大质量事故,取消执照,5年内不注册的情况特别恶劣,终身不注册(二)构成犯罪的,转移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处罚金额在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四)向社会公布。三、施工公司项目经理以下方式追究责任:(一)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员工,命令停止工作一年的重大质量事故,取消工作资格证书,5年内不注册的情况特别恶劣,终身不注册(二)构成犯罪的,转移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处罚金额在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四)向社会公开。四、监理部门总监理工程师以下方式责任追究:(一)命令停止监理工程师工作一年的重大质量事故,取消执照,五年内不注册的情况特别恶劣,终身不注册(二)构成犯罪的,转移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处罚金额在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四)向社会公布。五、退休或退休的追究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公司后,发现原公司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规定,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依照本方法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项目负责人退休的,在工作中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规定,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依照本方法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不得返聘相关技术工作。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按照其负责依法应给予降职、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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