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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同一财产,首封债权人最终能否优先受偿的问题,法律的规定是有所冲突的,既有支持首封债权人多得的规定,也有不支持首...
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同一财产,首封债权人最终能否优先受偿的问题,法律的规定是有所冲突的,既有支持首封债权人多得的规定,也有不支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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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判断: 1、如果建筑物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或存在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的其他情形的,则不享有优先权; 2、如果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风险提示:办理预告登记的注意事项: 1、抵押权预告登记人需在办理预告登记时,准确了解建筑物是否已经办理了所有权首次登记,并留取证据;否则,需要及时去不动产登记部门了解所有权首次登记进展。 2、抵押权预告登记人需随时了解是否达到了办理正式登记的条件,如果自能够办理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则预告登记失效。 3、如果建筑物已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形,抵押权预告登记人在主张权利时即可主张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不需要再诉请抵押人协助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债权优先受偿权的特点:一是不按破产程序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担保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设定担保权的目的是依靠担保物来保证债权和经济价值。通过这种方式,破产法承认,在原定人破产的情况下,担保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可以不按破产程序从担保中优先受偿。其次,优先受偿权限于特定财产。具体财产是指债权担保的财产。第三,优先受偿权只能作为破产财产中保权的特定财产设定的担保权。因此,其对象仅限于破产范围内的特定财产,其他财产不能使用优先受偿权。第四,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设定。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H期间,破产企业无效为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优先受偿权限限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权人无论是动产还是房地产都没有抵押权,只要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就不能按照破产程序优先受偿。
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检查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最初的债权人最终能否优先偿还,法律规定有冲突,有支持和不支持的规定。一、根据支持第一个债权人相对优先赔偿权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的一些问题的规定》第88条规定和《民诉说明》第516条强调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顺序赔偿,根据这个精神规定,第一个债权人在很多债权人中,优先赔偿没有异议。二、也有原则上应按债权比例偿还的相关规定刚才提到的《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三款和第九十四条等规定,强调的是:在享有优先权的情况下,担保权的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偿还后,按各案件的债权金额比例分配。从上述规定的综合分析可以看出,法律规定本身存在冲突,但《民诉法解释》第510条规定中明确记载原则上,并非绝对按照其所有申请参与债权分配的比例偿还,因此为了鼓励债权人及时保全债权人的财产,许多地区法院在实践中给予第一个债权人一定程度的优先偿还权益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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