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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母亲** 的委托,指派xxx、xx律师担任被告人周勇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 本辩护人查...
非法拘禁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多发型犯罪,一般是指犯罪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强迫他人进行拘禁,限制和控制他人人身自由权利,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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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规定的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000年7月13日,最高人民X院发布了《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被告人施XX的行为 从被告人施XX的供述等案卷材料中可以看出,被告人施XX之所以帮助曹X拘禁被害人,是因为听曹X讲曾经和被害人玩过牌并被被害人欺骗,而如今被害人答应将曾骗曹X的钱退回来。也就是说,被告人施XX是因为朋友曹X与被害人有债务关系才帮曹X拘禁被害人的。此外,在被告人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过程中,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伤害等行为。 (三)结论 被告人施XX虽然应他人提议参与了犯罪,但其主观故意仅在于为了帮助朋友要回赌债而非法拘禁了被害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被告人施XX没有对被害人本人进行殴打、侮辱、伤害等行为,也没有以被害人为人质要挟第三人。因此,被告人施XX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拘禁罪,但由于其没有殴打、侮辱、伤害等情节,固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法庭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辩护人庭审前仔细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证实被告人***明知**犯罪,仍然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构成窝藏罪。庭审中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已承认并当庭自愿认罪。故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在京检二分刑诉[2011]***号起诉书及公诉词中指控被告人***的违法犯罪事实以及犯窝藏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叶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了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结合法庭调查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卷宗材料显示,因土地流转发生纠纷,潘某某阻止被害人施工,被害人要求介绍人(本案被告)出面解决问题,被害人用手抓住被告人的衣领,被告人为挣脱被害人的纠缠保护自己,而发生争吵和撕扯,造成了其伤害的后果。正是由于被害人重大过错行为才导致其受伤害的结果,被害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度等情况----”的规定,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好,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平时表现一贯很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因此,依法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案发后,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弥补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被告人家属多次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并且积极赔偿,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缓刑,给其一次改过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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