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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享有什么权利?

2021-10-27
食品安全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这一规定,社会公众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享有以下三个权利:一、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安全关系每个人的健康和安全,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形成每个人监督食品安全的天网,使不安全食品没有市场,使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无处藏身,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只有遵守法律生产经营才能在市场上生存的社会环境。《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这一规定为公民和组织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作为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要勇于向监管部门举报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这一方面是维护自身作为食品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作为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要认真调查和处理社会组织和市民通报的问题,不要拖延,鼓励验证实际通报,鼓励市民通报热情,保密通报人的信息,保护通报人的合法权益。二、了解食品安全信息。社会公众可以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基本前提是了解食品安全信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这些制度基本覆盖了食品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是一个全方位的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一是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面,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二是在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方面,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均在卫生部门网站公布,供大众免费查阅,下载。三是在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上,规定食品标签、说明书必须标明的事项,强调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内容负责,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四是在特殊食品管理方面,强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向社会公布注册或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处方食品、婴幼儿处方奶粉目录。五是食品出入境管理规定,国家出入境检疫部门应当公布进出口食品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用记录。六是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与有关部门进行信息发布,依法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说明可能发生的危害。七是在监督管理方面,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实时更新,同时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要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准确、及时、必要的说明上述规定保障了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权。针对上述范围以外的食品安全信息,市民和组织还可依据《政府信息披露条例》的规定,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披露,有关部门依法受理,依法披露。如果有关部门不依法受理,公开信息,公民和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保护自己的知情权。三,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权批评和建议。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方式可以是来信访问,也可以是在新闻媒体上发表意见、建议等。对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认真对待,并重视研究解决,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要参考。

相关法规

《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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