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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威胁从犯,必须根据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在胁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1)中国刑法对胁从犯采取必...
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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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开展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为主犯。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为从犯。由此可见,主犯与从犯的根本区别在于共同犯罪的作用不同。(1)从共同犯罪活动的地位来看,主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主导地位,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2)从实际参与犯罪的角度来看,大部分主犯都参与了所有的犯罪活动,而从犯一般只参与部分共同犯罪活动的实施。(3)从具体犯罪的大小来看,在主观上,主犯对共同犯罪犯罪的故意形成起着重要作用;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合、服从,对共同犯罪的故意形成起着次要作用,犯罪较小的是从犯。客观上,参与实施的犯罪对共同犯罪的主要犯罪行为起着关键作用。(4)那些对共同犯罪结果起着重要作用的人。
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的,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从客观上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是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第28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了对胁从犯正确地适用刑罚,我们首先要科学地理解胁从犯的犯罪情节。一般来说,胁从犯的犯罪情节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被胁迫的程度。因为被胁迫的程度与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当然也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胁迫的程度轻,说明他参加犯罪的自觉自愿程度大一些。相应地来说,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要严重一些,反之亦然。二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一般来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这也是在对胁从犯处罚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因此,在查明胁从犯的上述两个犯罪情节的基础上,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指在精神上受到一定程序的威胁或者强制而被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刑法规定,从犯也应对犯罪结果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行为者在精神上受到犯罪者的一定威胁、强迫、控制,但对自己来说并没有失去认识和决定自己行为的意志自由和能力。例如,汽车司机被强盗用刀交钥匙,强盗成功逃跑,汽车司机在强盗的精神控制下被强迫交车,为强盗提供犯罪和逃跑的交通工具,其行为构成了威胁犯罪。认定勒索从犯的主要要件是身体受到控制,精神受到威胁,被强制,身体受到控制,犯罪成功,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勒索从犯,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为者只是精神受到威胁,被威胁,被控制,被强制,犯罪成功,刑法意义上的勒索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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