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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活动,但是受一种外来的力而被迫参加的,或者是因受蒙蔽而参与了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
目前,理论上一般认为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方法有两种: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分类标准的分工分类法和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为分类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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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这里所说的“被胁迫参加犯罪”是指行为人受威胁被迫参与犯罪。胁从犯本不愿意参加犯罪,只是因为迫于他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威逼才作犯罪的选择,参加了的实行。固然,被胁迫参加犯罪虽非出于自愿,有违背意志、不得已的一面,但最后参加犯罪仍是由其意志决定的,其人身并未受到强制,主观上毕竟还是经过了他的自由选择,其行为也是受自己的意志支配的,只是畏于自身遭到危险。这种行为人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胁从犯参与共同犯罪活动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其实行的犯罪危害行为是在被他人威胁。,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危险性要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行犯罪的人。因此,法令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减削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他参加实行的犯罪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对造成的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共同犯罪人中原来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后却变为自愿或者积极参加犯罪活动的,不能再确定为胁从犯、应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以主犯或者从犯论处。
这要根据具体犯罪事实确定。作为从犯,只是在量刑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特别轻微的可免予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指在精神上受到一定程序的威胁或者强制而被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刑法规定,从犯也应对犯罪结果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行为者在精神上受到犯罪者的一定威胁、强迫、控制,但对自己来说并没有失去认识和决定自己行为的意志自由和能力。例如,汽车司机被强盗用刀交钥匙,强盗成功逃跑,汽车司机在强盗的精神控制下被强迫交车,为强盗提供犯罪和逃跑的交通工具,其行为构成了威胁犯罪。认定勒索从犯的主要要件是身体受到控制,精神受到威胁,被强制,身体受到控制,犯罪成功,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勒索从犯,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为者只是精神受到威胁,被威胁,被控制,被强制,犯罪成功,刑法意义上的勒索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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