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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
本市依法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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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行政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开展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检验。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监测计划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职责,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承担以下职责:(一)向职工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知识,讲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二)检查职工遵守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查找影响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和隐患,并及时报告;(三)督促职工按时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进行健康检查;(四)定期汇总、分析反映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的信息,并及时报告。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编号等身份信息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号。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网店主页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联系方式、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号等身份信息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号。利用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无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以易于消费者认知和识别的方式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编号等身份信息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号。采用无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销售前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消费者食品标签上的内容,不得经营散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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