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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招标投标行为作出明确规范:“投标者不得...
不平等竞争是指因经营者外部条件(包括经济、法律、政策)不平等、不公平所造成的,而不不正当竞争是由于行为者主观违法、违背商业道德等造成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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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nfaircompetition)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市场经济是以利益最大化为内在驱动力,通过供求、价格、竞争等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和引导社会经济运行的经济体制模式。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1]在市场中,鼓励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的正当竞争。但是在市场竞争中,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一些经营者和其他的参与市场参与者违反诚信公平等原则,违反法律规定,采取不正当的方式进行竞争,如商业毁谤、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不正当竞争行为,会损害其他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依据我国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依法规制,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罚。当然随着经济的发展,如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当前不正当竞争中的一大难题。当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市场竞争环境,需要进行修改。
1、盗用、冒用和擅自使用他人特有的标志。假冒或者是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产品的产地和标志导致产品质量混淆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独占经营者限制购买指定商品。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一般是指垄断者,利用企业的优势竞争的地位,指定消费者购买特定的产品,影响其他经营者对该产品的经营。 3、政府滥用职权限制经营。政府部门滥用政府的职权,限制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的流入或者是本地商品的流出。 4、虚假宣传。经营者在进行产品的广告宣传时,不得对产品的质量、成分及功效等作出扩大宣传,也不能对产地、生产日期及用途等进行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 5、侵犯商业秘密。通过盗窃、胁迫或者是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6、低于成本价销售。经营者为了扩大自己的竞争优势,恶意打击其他的经营者,把产品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7、强买强卖。经营者不得为了销售产品而强迫消费者购买该产品,也不能指定消费者购买的产品的种类及类型。 8、从事有奖销售。以抽奖或者有奖竞猜的形式销售产品且销售的数额达到5000元,则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9、捏造事实打击竞争对手。通过捏造事实或散步虚假的消息损害同行竞争对手的名誉、商业信誉及产品的声誉等等,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10、串通投标招标。在竞标的过程中,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进行勾结,恶意降低或者抬高标价,打击其他的竞争者。 综上所述,经营者通过强买强卖、低价销售、有奖销售、盗用冒用他人产品标志及虚假宣传等等来恶意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扩大自己的经营优势等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当然,也有例外,处理鲜活产品、即将到期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及清偿债务等情形下可以低价销售,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决定,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公布并实施24年后,这一被称为“市场经济宪法”的法律第一次迎来重大修订。新法回应市场竞争秩序和形式的变化,除了对经营者自己产品的虚假宣传外,帮助他人进行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虚假荣誉等行为,也将受到严厉查处,像‘网络水军’等不法经营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明确规制是新法的一大亮点。 此外,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修订完善了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的规定,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实现了拨乱反正,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进行了微调,删除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搭售行为、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和串通招投标行为等规定,强化了监督检查的手段和措施,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赋予了新的任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张茅局长在电视电话会议中要求各地认真做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普法宣传和培训工作,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与基层执法实际紧密结合,切实提高全系统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有效提高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力。同时要加大向全社会宣传普及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工作力度,切实增强经营者的自律意识,提高群众的维权意识。 会后,南通市工商局双反处就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背景、原则及亟需解决的问题,新法立法精神,新旧条文对比,重要条文解析,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新《反垄断法》的协调与衔接,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兜底条款的设置与适用等内容进行了集中学习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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