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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当前行政管理改革的共识。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健全监管手段,是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制度保障。目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已...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品交易(包括服务,下同)活动中,经营者为获得交易机会,特别是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收买客户的雇员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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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专门对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作出规定,要求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并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企业采取的下列促销措施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在销售商品时,在账外给予对方折扣和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解释》第十八条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所作的解释,即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考虑到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不正当竞争案件可能会增加,为了减轻相关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压力,同时也方便当事人诉讼,该条第二款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但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当然,对于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他不正当竞争案件,应参照上述级别管辖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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