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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
人民法院审理包括军人离婚在内的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这里的“两审”,是指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其中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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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所以,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一定要经过军人同意是一般原则,很多人都错误地认为只要与军人结婚,自己就没有了自由离婚的权利。其实,有这样的规定比不表示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婚姻关系就没有办法解除。法律在保护军婚的同时还要保护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所以,本条也规定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表示了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即便军人不同意法院也可以判决离婚。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由此,“重大过错”可以总结为:(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军人有其它重大过错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该意见充分说明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军人离婚时,要灵活运用法律,对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经调解无效,及时军人不同意离婚,也是可以判决离婚的。因此,作为军人的配偶,如军人出现上述几种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及时搜集证据。如果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是军人一方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情形的,此时,作为军人的配偶不易仓促起诉离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要充分的运用法律规定,最好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争取自己的婚姻自有权利。
1、起诉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市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被告的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的管辖。对于军人离婚一方,要开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注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3、如果是非军人起诉军人一方,如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军人不同意离婚的,法院一般不判决离婚。4、诉讼费用。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受理费12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在1万元以下的,不另外收费的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五缴纳。
关于涉及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离婚程序,通常有一下几种: 1、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夫妻双方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的,如果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以上有争议,则需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双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由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4、中国公民夫妻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离婚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是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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