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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诉讼离婚程序是怎么样的

2021-05-31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所以,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一定要经过军人同意是一般原则,很多人都错误地认为只要与军人结婚,自己就没有了自由离婚的权利。其实,有这样的规定比不表示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婚姻关系就没有办法解除。法律在保护军婚的同时还要保护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所以,本条也规定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表示了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即便军人不同意法院也可以判决离婚。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由此,“重大过错”可以总结为:(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军人有其它重大过错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该意见充分说明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军人离婚时,要灵活运用法律,对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经调解无效,及时军人不同意离婚,也是可以判决离婚的。因此,作为军人的配偶,如军人出现上述几种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及时搜集证据。如果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是军人一方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情形的,此时,作为军人的配偶不易仓促起诉离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要充分的运用法律规定,最好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争取自己的婚姻自有权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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