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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由以上规定得知,在货运代理合同中,货运代理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一般认为,承运方应委托方的要求,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如无过错或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委托事项的,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托运方的货物包装、产品缺陷所导致的,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腐蚀污染、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生货物运输,首先要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然后是对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审查。第一、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1、归责原则: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为要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2、举证责任:托运人对其与承运人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以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承担举证责任;承运人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第二、托运人的违约责任。1、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货物或者有关文件的,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2、违反运输危险品的规定,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实际损失;3、未妥善包装货物致使他人财产、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收货人不明或因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第三、收货人责任。1、未付清应由其支付的运费以及其他运输、保管费用的,应支付该费用并缴纳滞纳金;2、逾期提取货物的,应当支付保管费;受领货物的过程中导致运输工具、设备或者第三人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承运人或第三人的损失。
联合运输合同,在发生货物损坏、灭失等情况,需要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时,承担责任的原则,与一般货物运输合同不同。在联合运输合同中,不论属于何方责任,均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先行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联运方式,负有责任的承运方追偿。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承运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从而保护收货人的利益。在单式联合运输合同中,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在多式联合运输合同中,承运方应托运方的要求,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如无过错或遇到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委托事项的,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托运方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害的,托运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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