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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定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后,按照法定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制度。简单来说就是...
现在如果不适用数罪并罚的话,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种罪名的情形。连续犯是实质上的数罪在审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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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这个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具体是按犯罪构成理论,缺乏构成数罪要件和构成数罪要件不完备的,如继续犯、结果加重犯、转化犯、竞合犯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 (1)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人的某种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后,在一定时间内,其犯罪行为处在一种不间断的持续状态。继续犯有数个自然行为,但在犯罪构成上是一个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同一个权益,触犯的是一个罪名,是实质意义上的一罪,所以不适用数罪并罚。 (2)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法律特别规定发生严重结果的加重处罚的情况。结果加重犯是实质意义上的一罪,所以也不适用数罪并罚。 (3)转化犯是指立法有特别规定,当一种犯罪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另一种性质或者危害后果更为严重的犯罪,因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已经发生变化,审判时应以转化后触犯的罪名定罪,并必须依照法律特别规定的条文裁量刑罚。转化犯是结果加重犯的一种特例,对转化犯的处罚原则是按照转化后行为人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是实际的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其犯罪结果侵害两个或两个以上权益,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想象竞合是“假想的数罪”,是不完备的数罪,与实际数罪的区别在于它只有一个行为,法律不允许在数个犯罪构成中重复使用一个行为。由于缺乏构成数罪的全部和完备的要件,所以是实际的一罪,在审判中按一罪从重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 (5)“法条竞合”是由于立法原因,在法规中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出现重合或交叉。法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同一犯罪行为,触犯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行为人实质上犯的是一罪,其处理原则是:当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当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交叉时,复杂法优于简单法;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对法条竞合犯不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我国刑法第69条、第70条和第71条分别作了规定。 普通的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对于这种数罪的并罚,是数罪并罚的典型形态,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就是根据这种情况规定的,由于我们已经对数罪并罚原则作了详尽的论述。因而对于判决宣告以前发现数罪的合并处罚,可以按照我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直接适用。 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再犯新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普通的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对于这种数罪的并罚,是数罪并罚的典型形态,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就是根据这种情况规定的,由于我们已经对数罪并罚原则作了详尽的论述。因而对于判决宣告以前发现数罪的合并处罚,可以按照我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直接适用。 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再犯新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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