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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规定,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即共有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依法对所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占有、使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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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抵押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抵押权。
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抵押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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