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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1、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承租房屋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结构的;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无正当理由经出租人催告仍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 5、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如果承租人存在以上行为,出租人是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
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擅自转租; 2、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 3、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合同解除,转租合同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仍然是有效的,但是因为转租方履行不能的,次承租人可以要求转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租房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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