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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载明的借款真实合法,担保人自愿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就有效。 建议明确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及担保范围,比如写明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借款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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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见证人(证明人):你的名字”。在名字下面又写上“担保人同上”。本身欠条不能证明你是担保人,理由是:按照书写习惯,应当是“见证人(证明人):你的名字”,如果没有写上“见证人(证明人)”,那么“担保人”必然要写在你的名字前面。现在,由于欠条既有见证人,又有担保人同上,显然你的身份是矛盾的。你可以理解一下证据规定中的有关“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的意思,会对你有帮助。另外,你可以申请鉴定,如果经鉴定“担保人同上”是朋友所写,那么也可以证明是事后所写的,因为如果当时所写,必然要写在你的名字之前。
不是本人签的,对本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您作为借贷关系的证明人不用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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