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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销售是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主要有附赠品和抽奖两种形式。作为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有奖销售可以促进商品的流通,提高市场占有率,并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 这种促销手段对于市场竞争秩序有着双重的影响:符合商业道德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有奖销售,可以起到活跃市场,促进竞争的积极作用;超过一定的范围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有奖销售,则会造成对竞争秩序的破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法律并不是一概否定有奖销售,而只是禁止以下三种形式的有奖销售行为: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2欺骗性的有奖销售行为,即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这种行为产生于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情形之下,经营者以奖品或奖金为诱饵,引诱消费者,而所设之“奖”不能为任何消费者所得,构成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欺骗。3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抽奖销售行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最高奖的金额由五千元提高到了五万元。
一、认定商标侵权,主要涉及商标比对和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等问题。 商标比对,是指被控侵权商标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是认定侵权成立的基础和前提。商标比对需要遵循三个原则:整体比对原则,要部比对原则,隔离比对原则。整体比对,要求在“隔离观察”的情况下判断两商标在整体上是否接近,而不能对两商标中相对应部位进行分别比较。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是要防止消费者对商品的服务和来源发生混淆,认定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混淆的可能”是商标保护的核心问题,是划定合理商标权利范围的基础。在认定混淆时,应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同时须考虑已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 二、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或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了“禁止食人而肥或搭便车”等精神。因此,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否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二是行为人是否在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正确答案是: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反不正当竞争法》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也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该法的原则规定,即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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