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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统一或者联合办理的,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完成的,经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因此,《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按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
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按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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