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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1、作出行政许可的期限是: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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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为了在有争议的情况下有证据可查,一般情况下,送达行政许可证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作为行政许可证已经送达申请人的凭证。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统一或者联合办理的,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完成的,经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因此,《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按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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