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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 民事诉讼法将诉讼费用收取的办法授权由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来规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
一、立案工作中存在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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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新的司法解释,现在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受诉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投诉。涉嫌渎职犯罪的,可以去检察院报案。
离婚案件起诉立案后,一审若适用简易程序,则3月左右就可以审理完出判决书,若适用普通程序,则6个月左右审理完出判决书,当然若对方不想离婚或想通过拖时间在财产方面获得更多话语权,法院通知对方后,对方不接传票、法院则还要公告送达(要经过60天),同时要给对方30天左右的答辩期,对方还可以在公告期间快满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只要对方提起管辖权异议,无论是否真的有道理,依照现行法律,法院会受理,要审查15天左右出一个裁定,若对方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案件要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还要重新要经上述阶段。 若 对方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对方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该上诉审查期间法律没有规定,一般为一个半月左右,就可以开庭审理,一般一审时若无明显夫妻感情破裂 的证据,且对方不到庭,法院无法查清夫妻感情是否真正破裂及相关事实真相,因此,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开庭后一个半月左右法院会出判决书,出判决后,对 方可能会不来拿判决,法院要公告送达(要经过60天),公告送达后6个 月后,提起离婚一方可以第二次起诉,若对方拖时间,会再走第一次所有的程序,等程序走完后,第二次起诉一般会判决离婚(当然其中也会有变数,如女方怀孕或 残疾、重伤等无法预料的事件),一审判决离婚后,对方可以对一审判决起诉,起诉后二审法院会在二三个月确定是否判决离婚,一般若一审判决已判决离婚,二审 改判的可能不大,至此整个离婚诉讼过程基本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在立案审查实践中,上述常见的情形有将“北京仲裁委员会”写成“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该约定仲裁机构名称有瑕疵,是否构成仲裁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安联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中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所指的“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应理解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由某行政区域或地域范围内仲裁机构仲裁的情形。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而不是“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具备强调地域性的意思表示特点,应视为出于在仲裁机构名称中增加字词的原因,导致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由于北京市其他两个仲裁机构分别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名称中均不含“北京”一词,因此,可以确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为“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双方选定了仲裁机构,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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