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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双方事后追究等共同意义表示负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生存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债,属于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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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多的夫妻过得并不是特别的幸福,主要还是因为经济方面可能经济负担比较大,最终导致感情破裂,走上了离婚的这条不归路,并且离婚的时候还有关于夫妻之间存在的共同债务,进行一个合理的分配。
夫妻债务证明没有共同的办法:1。在夫妻一方的债务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如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双方承担的债务由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妻双方的全部财产清偿。在这种类型的纠纷中,夫妻必须证明第三人知道该协议。3、可以证明债务不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例如,婚前或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应视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其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债权人应当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方面进行证明。 1、债权人需要对基本的债权债务关系履行举证责任,如举证《借条》、《借款协议》、夫妻双方作为债务人签字,或者虽然只有夫妻一方在签订《借条》、《借款协议》时签字,但事后夫妻另一方以其他形式认可,如出具《还款承诺书》等。 2、债权人只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但根据家事代理制度,日常家事范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不需要举证。债务是否属于日常家事范围,应结合夫妻共同生活状态(如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数量等。)和当地一般的社会生活习惯;如果非债务配偶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证明债务人的债务不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3、对于超出日常家庭事务范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证明债务用于购买家庭住房。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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