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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的设立原则主要有三种,即集权原则、分权制衡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权原则是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机构的一般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是资本主...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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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国家赔偿是否执行的前置标准,这其实中更加详细的的解释了,国家赔责任原则不仅仅局限于不法侵害的结果产生的赔偿,还包括执法部门、人员的过程责任,过错责任等等。这种归责标准适用于国家机关职权行为以及相关的事实行为等。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架构与外国主要的行政赔偿不同,还包括司法赔偿,所以赔偿法总则中规定的违法原则,应该既是行政赔偿又是司法赔偿的原则。然而,从第二章行政赔偿和第三章刑事赔偿规定的赔偿范围看,行政赔偿的赔偿范围全部以违法为前提,而司法赔偿则部分以违法为前提,部分以结果为前提。现行国家赔偿法这种不移严谨、相互矛盾的规定,不仅在法学界引起争论和混乱,而且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影响。
国家赔偿的原则是: 1、惩罚性原则。指赔偿额度标准对侵害主体应具有惩罚性。侵权主体除向受害人补足其实际损失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额外的费用,这种额外的费用实际上已超出了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带有惩罚的性质。 2、补偿性原则。指赔偿额以能够弥补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支付赔偿费用是为了使受害人恢复到受到侵害之前的状态。 3、抚慰性原则。这一原则认为国家赔偿不可能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作完全充分的救济,国家机关本身的性质和特征决定国家赔偿只宜作象征性的抚慰,赔偿额只能限制在实际所受损失额的范围之内,虽应尽可能予以赔偿,但并不一定要进行完全充分的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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