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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 (1)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2)...
第一,协议书内容,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既然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然是不能随意更改和违背的,离婚双方当事人自然也没有权力改变。比如,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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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由男人抚养;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很容易通过法院解决。但是,财产问题存在很大的漏洞。财产分割意味着双方就财产的数额、分割方案和分配数量达成一致,并完成处置。但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却没有体现出来。这样就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第一,既然财产分割已经完成,就意味着财产没有必要分割,谁名下就归谁所有。;二是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则应视为约定不明无分割,应依法分割。由于争议大,难以协商,一般解决方案只能诉诸法院。二、儿童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一般来说,抚养费可以支付到孩子18岁或独立生活。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孩子完成高中教育时,父母没有义务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从现实来看,大学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都不能完全独立生活,家长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我们认为,在父母没有约定抚养期限的情况下,父母的抚养期限适用于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如果父母对抚养期有明确约定,则适用父母的约定。例如,父母同意支付抚养费,直到孩子大学毕业。如果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绝履行,孩子有权主张抚养费。在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尤其是女性,希望一次性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根据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当事人的这一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况往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2、对方同意一次性支付;3、对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四、不损害他人权益。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主张。通常离婚协议中会有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共同债务承担等问题。当你需要注意的时候,你在处理这些问题上一定不能太简单,否则后面的问题只会让你更麻烦。与此同时,在涉及金钱方面,必须具体约定金额。
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三十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二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 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但离婚协议的执行更为重要。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诚信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时候诚信只是一句空话,男女离婚后常常还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惩罚办法、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 最后提醒一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1999年6月3日)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因此,如果因为夫妻离婚房屋产权人变更,是不用交契税的。这样,就可以避免房价1.5%-3%的契税。
写离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有: 一、离婚协议内容最好不要过于简单,否则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法院解决。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 二、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十八岁,或独立生活为止。 三、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三十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二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四、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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