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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协议书:解除买卖合同协议书 甲方(原合同出卖人): 乙方(原合同买受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
合同因客观原因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可以要求退款,合同另有约定按约定。 如是一方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看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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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男,19**年8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411***19****23781X,汉族,住址****市**乡**村。 被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路与***十字***大厦*单元***。法定代表人:黄**电话:6*******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尚未交付的货物货款7320元。2、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尚未履行部分定金26660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年6月13日被告与原告约定向其提供百事饮料两千件,每件43元。原告当即向被告交付了定金40000元,被告在收到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加盖公章的收据,但被告并没按约交货,在向原告交付了价值2万元的货物后,剩余部分即不再交付,导致原告不能向其客户及时交付,致使原告被客户索赔,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同时也使原告被客户投诉索赔。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具状起诉,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年12月日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二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本条显然是根据数物是否具有可分性,对其解除的效力进行的规定。在标的物有数种而其中一种不符合约定的,原则上只能就该物行使解除权,解除效力不及于其他标的物,但是,如果不符合约定的物与他物具有不可分的属性,即其分离会明显损害标的物价值的,当事人可就该数物解除合同。
一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交或不收货; 二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适当履行。对于这两种违约,如何计算索赔,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在索赔上,往往各说各的理,现根据两个案例,点评买卖合同违约如何计算赔偿。 在合同中,称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也叫根本违约。在经济合同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有两种表现: 一种是卖方不履行: 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如果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在不断下跌,那么买方就不存在损失赔偿的计算问题。当然,如果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了其他损失或合同订有违约金条款,买方仍可要求赔偿或要求支付违约金。 二是作为计算损失额依据的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如果履行地没有市场,难以确定客观的市场价格,在此情况下,应当以买方最容易购买替代物的地点的市场价格加上合理的运输费用作为计算损失额的依据。 三是在计算损失额时,还应考虑各种受害人应节省的费用和应减轻的损失。因为违约发生以后受害人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就应自行承担这一部分损失,从而应将不合理扩大的损失从损失总额中扣除。 四是假如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该批货物转卖于他人,并且在该合同签订以后与他人订了转售合同,那么,可以根据转售价与合同之间的差额来计算损失。 另一种是买方拒绝接受货物: 依客观计算方法,应按合同价格与违约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卖方遭受的损失,这一点与卖方不交货的计算方法相同。当然,如果货物价格在不断下跌,一般没有可得利益的损失,就不能以价格来计算损失额。 买卖合同解除后一方接受货物的大致规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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