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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我们必须抓住它,但最后,我们通常处理主要分子。另一方也应抓住它。这属于相互殴打,并有责任。聚众斗殴罪是指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聚集群众互相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斗殴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3)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严重社会秩序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有证人,需要目击证明,如果没有证人,也可以用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针对你提出的聚众斗殴罪纠集者算纠集人数不这个问题,作出如下分析,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聚众斗殴罪所要求的三人以上,并非是聚众斗殴的各方都要达到三人以上,而只须具备其中一方人数达到三人或超过三人,则对聚众斗殴的各方均能认定其聚众斗殴行为。当然,对其中明显没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一方,如仅有一人,也并未有纠集行为的,仍不能认定聚众斗殴。 第二,聚众斗殴罪所要求的三人以上,并非要求首要分子必须纠集三人以上方能构成该罪,而应理解为“三人”这一人数要求亦包括纠集者本人。这是因为,聚众斗殴这一行为的主体必然不能排除纠集者本人,无论其是否到达现场,,也无论其是否参与了直接的斗殴行为。所以,这是算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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