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聚众斗殴罪双方中属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人员一般都要抓。聚众斗殴的,一般都要追究双方所有参与斗殴成员的刑事责任,并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根据每...
一般是都要抓的,但是最后一般是处理首要分子,跟着起哄的放回来的。另一方也应当抓的,这个属于互殴,都有责任。《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斗殴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持有武器的聚众斗殴加重了情节。聚众斗殴罪的概念: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聚集大家成帮互相殴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的,对主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四种情况的,对主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分别是:一是多次聚众斗殴;二是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三是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第四,持械聚众斗殴。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持”基本有两个方面,是一种行为,即握、拿、使用、携戴或携带;也是一种状态,即随着行为人的身体并为行为人能有效支配的一种状态。既然作为聚众斗殴罪的加重量刑情节,那么,认定“持”的行为离不开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聚众斗殴。如斗殴中,为了战胜对方并未约定双方持械,而某人手中暗藏铁钉或者绣花针,也应认定为持械。如果不是为了聚众斗殴,临时发生纠纷中而使用前述工具,则不是持械聚众斗殴中的持械行为。 既然持的行为有两个方面,那么为了聚众斗殴,何时开始算作是聚众斗殴的持械行为着手之点?聚众斗殴罪的着手,一般认为只有双方开始实施斗殴的行为,才能被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一旦双方实际发生斗殴,犯罪即为既遂。因此,只要双方已经着手实施斗殴行为,犯罪即为既遂,而在斗殴前的所有行为均为预备行为。由于持械是量刑情节,那么持械的行为也应当从开始斗殴时计算。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刑法之所以将持械规定为加重的量刑情节,用意在于禁止这种持械行为本身。因为持械行为往往容易激化矛盾,使问题更不容易得到解决,而且这种行为的危害后果比不持械的后果严重得多。刑法这样规定体现的是“打早”。如果认定持械行为必须要到斗殴开始,那么立法用意将不能得到体现。所以笔者认为,持械行为的‘持有’实际上是聚众斗殴罪的预备阶段,即为犯罪创造条件,那么在预备中开始初持械,在聚众斗殴之前丢掉后再参加斗殴的行为,显然不是预备中止,对聚众斗殴而言,还能不能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形式上符合持械聚众斗殴,但是已经不具有持械斗殴的危害性,因此,不宜再作为加重的量刑情节。
一般的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的是聚众斗殴的需要抓住参与聚众斗殴的所有人进行调查,是不存在只抓一个人的现象的,但是根据具体的情况,公安机关会做出判断的,涉及的是民事就纷纷的话那么是可以只抓一个人回来审问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3人已浏览
146人已浏览
193人已浏览
14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