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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本院院长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要求其尽快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59条规定:“为谋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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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未签订合同,如果违约,只需承担定金责任 2、如果已签订合同,则要根据合同具体约定判断是否适用定金罚则,还是按照约定的违约条款适用。但可以肯定的是两者只能适用其一,不可能同时适用。 3、若适用约定的违约条款(20%),则可以主张违约责任过高,要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至于如何调整,按照什么标准调整,因时间太晚,明天再详细补充答案。
可向本院院长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要求其尽快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59条规定:“为谋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如果发现审判人员在诉讼中违反以上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纪检、政法委以及人大等有关部门投诉。
你如果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问题不大,但如对方办了过户手续,你要考虑及时起诉并对出卖方财产进行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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