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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资格由省级或省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根据第19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申请资格认定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1)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申请书;2)法人证明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批文;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批文复印件;4)申请人的质量手册;5)申请人的工作程序文件目录;6)申请人的典型检测报告(1-2份);7)申请人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是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时,按规定向被检单位收取的费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的收取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务院委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下达监督抽查任务,由任务下达部门拨给检验经费,监督检验机构不再向受检单位收费。另一种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安排的经常性的监督检验任务,受检单位要按规定交纳检验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历来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行业归口单位自行制定的。但由于原则掌握不一,收费际准相差悬殊,乱收费现象较严重。1988年4月25日国家标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就制定统一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办法和部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发出通知。通知规定了检验成本为材料费、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管理费四项,并明确了成本各项目所包含的内容以及检验成本的计算办法,即:检验成本=(材料费+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费)X(1+15%)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质检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行政许可费用的;(二)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本办法规定退还费用的;(三)吊销、撤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未按规定程序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办理行政许可、实施后续监督检查过程中,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五)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后续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上报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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