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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资格由省级或省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根据第19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
在质量体系中,以下2款体现了产品合格证的要求7.1产品实现的策划在对产品实现进行策划时,组织应确定以下方面的适当内容:c)产品所要求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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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政府对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掌握重要产品的质量状况,我国于1985年建立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各级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按照各级政府赋予的职责,代表政府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的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检查制度。它既是一项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同时又是一项有效的法制手段。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章规定了产品质量的监督: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做出复检结论。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简单来说:1原因分析:技术部设计和开发人员未能按照设计和开的输入要求,明确输出的内容。原因是技术部有关人员对标识要求了解不清楚。整改措施:对技术部有关人员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培训,加深对标准的理解。按照设计和开发输入的要求,将设计和开发输入进行总结,汇总,制作设计和开发输出清单。见附件(附上设计和开发输出清单)。2原因分析:进行设计和开发策划时,未规定设计和开发每阶段的评审要求和评审人员。整改措施:1)召集技术部对设计和开发计划书进行更改,添加设计和开发每阶段的评审要求,包括参加评审的人员,评审的方式等。2)组织人员对设计和开发输出阶段进行评审,评审设计和开发输出是否符合输入要求。填写设计和开发评审记录表。包括评审的结果、改进的措施、评审人员的签字和日期。
质量体系认证的申请: 1.申请人提交一份正式的应由其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或其附件应包括: 1)申请方简况,如组织的性质、名称、地址、法律地位、以及有关人力和技术资源。2)申请认证的覆盖的产品或服务范围。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必要时提供资质证明、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咨询机构和咨询人员名单。 5)最近一次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6)有产质量体系及活动的一般信息。 7)申请人同意遵守认证要求,提供评价所需要的的信息。 8)对拟认证体系所适用的标准其他引用文件说明。 2.认证中心根据申请人的需要提供有关公开文件。 3.认证中心在收到申请方申请材料之日起,经合同评审以后30天内作出受理、不受理或改进后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方(受审核方)。以确保: A.认证的各项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B.认证中心与申请方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C.对于申请方申请的认证范围,运作场所及一些特殊要求,如申请方使用的语言等,认证机构有能力实施认证; D.必要时认证中心要求受审核方补充材料和说明。 4.双方签订“质量体系认证合同”。当某一特定的认证计划或认证要求需要做出解释时,由认证中心代表负责按认可机构承认的文件进行解释,并向有关方面发布。 5.对收到的信息将用于现场审核评定的准备。认证中心承诺保密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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