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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认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受让人依法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回该财产;但原所有权人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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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善意的第三人或不知无处分权的处分人基于“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之下使。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之下,交易安全的保护己经没有了多大意义,这时的法律调整应该着重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因而不应该规定善意取得,最大限度地把权利是否变动的权利赋予权利人,由权利人来自由行使追认权,追认使变动有效,不追认就无效。《》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如果没有取得权利人追认的,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在物权行为模式下与非物权行为模式下所指向的对象是不同的。在物权行为模式下,法律行为被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非直接处分标的物,唯就该标的物作成负有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称之为负担行为。直接让与标的物(物或权利)之法律行为,称之为处分行为。 (二)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 所谓效力待定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在无权处分合同中,无处分权人缺乏处分能力本应使订立的合同无效,但考虑到经济生活本身的复杂性,虽然属于无权处分。 如果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没有理由强使其无效,这即符合追认权人利益,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在权利人追认前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前,将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而不是简单地宣告该合同无效,是符合各方的利益的,权利人对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后,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后,该合同就生效。
如果要对合同标的物进行处分的,需要取得标的物的处分权,才能与他人签订合同。如果没有处分权的,是一种无权处分。权处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没有取得权利人追认的,合同是无效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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