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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起诉非道路上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作出紧急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84年和1989年,先后就海事法院收案范围作出过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又根据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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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法院应受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条规定的诉讼。当事人起诉非机动车道发生的车辆,涉及行人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受理。应急使用单位或个人交通工具或通信工具,指定预付伤者医药费,并处理尸体决定,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审查公安机关提出的责任认定,如果障碍评定确实不合适,就不相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定案的依据。
交通事故案件、事故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在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
对于交通事故纠纷,法院的受理范围包括: 1、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 3、对于调解之后不履行义务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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