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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2号)规定:1.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 十二、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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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版合同需要交印花税的。对于在订立合同,相关凭证的时候,会根据相应的性质来决定需要缴纳的印花税的金额,其中出版合同就包括其中,还包括一些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 根据相关关法律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规定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因此,贵公司与国外签署的版权合同,不贴印花。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应纳数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2号)规定: 1.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 2.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3.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 4.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为简化纳税手续,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别订立的协议均不再重复计税贴花。因此,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签订的征订合同,应该按照“购销合同”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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