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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 十二、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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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二条规定,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总分公司根据自己订立的的合同性质的凭证分别缴纳印花税。如果分公司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就可以独立从事民事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是可以独立对外签订合同的,因此,有独立的合同,就要和总公司分开,独立缴纳印花税。
合同印花税按合同金额贴花或汇缴。 其中,销售合同(包括你们销售的销售合同,以及对方向你们销售货物,你们保留的合同)按销售合同中注明的销售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只要有销售合同或者采购合同,就要交印花税。此时的印花税按合同金额支付,不是损益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也不是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合同签订的金额为含增值税金额的,应当按照该含税金额*万分之三的印花税)。具体情况请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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