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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01-22
(2010)海民一初字第1942号   原告:车XX,女, 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XX路XX号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和鹭江第六经济合作社   住所:广州市XX区XX街XX号   委托代理人:彭大成,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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