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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08-12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12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执行人北安市润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安市润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城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北安市润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其开发在建设的房屋,现已被另案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上述房屋,待另案执行时轮候执行。被执行人润城置业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万秀秀,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此案,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1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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