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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鉴定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
交警需要对车辆进行检查鉴定的,扣留事故车辆的时间一般为33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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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验,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交警大队扣留事故车辆的目的只能是为了收集证据,那么该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各方责任后,也就已完成了以收集证据为目的扣留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前来领取扣留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均可见。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而被交警大队扣留的事故车辆,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车 辆;若确定无需检验、鉴定,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所扣车辆。按规定,交警出于鉴定检验的目的,最多只能扣留肇事车辆六十多天。
视情况而定。《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实施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给予当事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将在十天内出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查现场之日起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教育通知书,携带身份证、驾驶证或者驾驶证暂扣凭证,在15日内到驾驶证发放地车辆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参加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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